捐赠方式
湖南银行
户名: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
账号:8806 0311 00000 2463
开户行:湖南银行湘潭九华支行
九华慈善会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27 阅读:660

一、为了更好地加强九华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本会财务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结算凭证、会费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三、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统一由本会票据管理员到经开区财政局票据科购领,并负责保管捐赠票据。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购领、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五、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六、捐赠票据只限在本慈善会核定的使用范围内由票据专管员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超范围使用,严禁向外转让、出售。

七、票据的填制

(一)填写票据时必须按票据号全份复写,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发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大写角分为“0”时,应写“零”不能用符号代替;

(二)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四)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八、票据的保管

(一)由票据专管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二)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三)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本保存5年,期满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四)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的检查;如需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时应开具借用单,需调出空档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附  则

一、本制度由本会办公室制(修)订并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于2021年10月21日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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