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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慈善会聘用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阅读: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华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会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公室内部机构设置与聘用人员编制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招录与聘用

第四条  本会对聘用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五条  招录工作人员时,本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本会制定的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审查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

第六条  应聘人员到本会应聘时,必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单位工作情况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及无犯罪记录等材料,并如实填报《九华慈善会聘用人员登记表》,接受本会组织的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

第七条  应聘人员被本会录用后,应当依法与本会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后,经双方同意,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在本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试用期间,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转正: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伪造工作履历及证件,欺骗本会的;

(三)聘用人员登记表内容失实的。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安排,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二)爱岗敬业,谦虚勤勉,能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谋求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四)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五)关心集体,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节省办公用品,节约水电。

(六)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对外接洽时态度谦和、礼貌大方、热情周到。

(七)团结协作,公道正派,不搬弄是非或做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八)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机密,不得泄露本会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将组织聘用人员参加不同内容、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聘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种类:

(一)入职上岗培训。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必须接受入职培训,了解本会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等情况,尽快熟悉工作环境。

(二)职业资格培训。鼓励支持聘用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培训等。

(三)能力素质培训。组织聘用人员外出挂职锻炼,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扩展聘用人员知识面,提高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提升工作能力。

 

第五章  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辞职。本会聘用人员主动辞职,应提前30日向本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离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拒不服从本会或上级工作安排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绩效考核排在倒数第一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或者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裁减工作人员时,本会提前30个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聘用人员不能胜任本会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会工作的。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 本会聘用人员薪酬和福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10月21日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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