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制度
一、总 则
(一)资金管理依据本会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本会的资金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筹集的慈善基金只能用于安老、助孤、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本会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资助款。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创始基金是指本会成立时由湘潭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向本会的拨款及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善款共同建立的基金,也是本会的基金,在日常活动中不动本,只取息。为使九华慈善创始基金不断壮大,以后每年募集的不定向募捐款的10%计入九华慈善创始基金。
专项基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资用于特定性质的救助基金(可冠名),在开展慈善活动中不动本,只取息。
专项救助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向特定对象且规定用途的定向捐赠款。
不定向募捐款是指除专项救助款以外的,由慈善会组织的定期和不定期募捐活动的捐赠款以及不定向捐赠款。
二、资金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与资助;
(四)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的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定向捐赠应与捐赠方、受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本会接受捐赠时(包括实物)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会专用收据。
(三)本会接受自愿捐赠,并组织开展或利用志愿者队伍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网上捐赠及项目活动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募集活动,广泛筹集慈善资金。
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组织举行的慈善义卖、义演等活动的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可使用的资金是慈善会创始基金、各类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以及专项救助款和不定向募捐款。
(三)本会的业务经费,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创始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及不定向募捐款中提取,但不得超过年募捐资金总额的5%。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资助,以及企业、团体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本会可投资兴办或入股创办有收益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公益性实体,投资(或入股)收益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和壮大慈善基金,促进本会发展。
(五)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及其标准执行。临聘人员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从本会日常办公经费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本会可联合省市优秀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开展慈善募捐、救助下户、扶贫解困等公益活动。
六、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
(三)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办公室年末制定下一年度慈善资金募集、救助计划以及工作经费预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按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二)属于年度计划内的慈善救助资金,由会长审批,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属于年度计划外的慈善救助资金,需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由会长审批,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四)本会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根据预算审批签发。
(五)本会所有资金实行九华慈善会会长一支笔审批制。
1.日常经费支出
本会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和副会长根据实际支出在预算内审核把关,会长审批。
2.专项救助经费支出
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慈善救助,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交证明材料,报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九华慈善会办公室,经慈善会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核实情况,慈善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会长审批。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慈善救助,申请人按以上一点内容准备申请资料进行申报,慈善资料经慈善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讨论通过,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经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审批。
30000元以上的慈善救助,申请人按以上一点内容准备申请资料进行申报,慈善资料经慈善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讨论通过,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任同意后,经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审批。
3.慈善救助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特殊救助或重点救助除外;当年度已申请过民政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申请慈善救助。
八、资金的管理与增值
(一)本会的资金管理由本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年初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会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管理本会资金。
(三)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并于每年年初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对外公布。
(四)本会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并接受其监督。
(五)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使用计划和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要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1、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2、委托合法金融机构或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增值。
九、法律责任
对在慈善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反政策、法规和章程,造成本会资金严重损失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3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