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Xiangtan yuhu Jiuhua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XTYHJHC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规定,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为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党的建设引领慈善力量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聚合慈善力量,共建和谐九华”为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宣传慈善文化、筹集慈善款物、扶助困难群众、促进本区公益慈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会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街道莲城大道98号经开区九华服务大楼11楼11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收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业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
(三)赈灾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广泛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七)加强与我区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县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八)向政府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九)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的代表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代表的变更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自动更替。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市领域内的慈善组织以及致力于慈善事业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媒体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有志于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宣传慈善会的作用和意义;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以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内容。
有1/2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1 名代表参加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公益慈善工作,讲奉献热心助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届中理事的增补、罢免(增补、罢免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且为单数。
召开理事会须邀请本会党支部书记、监事会(监事)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召开常务理事会须邀请本会党支部书记、监事会(监事)参加或列席。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微信、短信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本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其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3年内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拟任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设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开展本会慈善基金管理;
(二)负责慈善资金前置性审核;
(三)负责本会其他重大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审定,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加强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本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的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本团体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七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收回慈善款物,可用于本会其他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超过2万元的个人慈善救助;
(二)超过3万元的慈善项目(具体金额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30日前,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已成立支部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开展支部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基本职能是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1 月 21 日本会第 四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26年4月21日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
2026年4月24日